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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27号)

来源:深圳刑辩律师周君红 | 作者:周君红 | 时间:2020/4/2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27号)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严格准入门槛,加强司法鉴定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执业秩序,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司法部决定自2020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范围

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资格及其执业行为。

二、清理整顿目的

通过清理整顿,进一步严格司法鉴定准入管理,加强执业监督,严肃查处和有效预防“金钱鉴定、人情鉴定、虚假鉴定”等违法规范行为,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公信力,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

三、清理整顿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清理整顿内容

各地要结合“双严十二条”规范整改和司法鉴定行业警示教育活动,结合本地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和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对司法鉴定行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严格准入监管。全面核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准入条件是否合格,执业许可证是否齐全、有效,业务类别是否属于法定登记范围。

1.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撤销登记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鉴定机构某一类别的在岗执业鉴定人实际少于3人的,依法撤销该执业类别

3.仪器设备配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停止执业并限期3个月内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该执业类别

4.《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5.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6.对明确属于从事“四类外”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坚决注销登记;对已登记的“四类外”鉴定机构中所从事的鉴定业务确属“四大类”鉴定类别的,依法变更登记

7.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对没有经过有关机关批准在鉴定机构兼职的公务员,由所在鉴定机构进行清理和解聘;对辞职或退休的公务员,原系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未满3年,其他公务员未满2年,在鉴定机构兼职的,由所在鉴定机构进行清理和解聘

(二)严格质量监管。全面核查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开展情况,近几年能力验证结果反馈情况,第三方能力评估、文书质量评查开展情况。

1.严格贯彻落实《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司规[2019]4号),建立工作台账,制定工作计划,认真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具备而不具备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的,停止执业并限期整改。2020年10月30日后仍未通过的,依法注销其相应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

2.严格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髙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全面核查第三方评价工作: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能力评估结果是否已经以适当的方式公开、通报;对司法鉴定机构同一鉴定事项连续两次能力验证结果为不合格的,停止执业并限期6个月内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基本能力要求的,予以注销;通过文书质量评查发现鉴定人能力水平存在严重不足,停止执业并限期6个月内整改,整改后经省厅组织专家评审认为仍不能胜任司法鉴定工作的,予以注销

(三)严格执业监管。全面核查有关司法鉴定投诉、举报、信访等处理情况。重点清理整顿但不限于以下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违法违规行为:

1.无资质、超范围鉴定;

2.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

3.鉴定人私自接受委托;

4.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5.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

6.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违规设立接案点等不正当行为;

7.违反鉴定人负责制,按照委托人的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8.故意提高或降低伤残等级等虚假鉴定;

9.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10.出租、出借、转让执业许可证;

11.违规收费等。

各地要严格对鉴定机构、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清理整顿有关情况,对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对“金钱鉴定、人情鉴定、虚假鉴定”或者鉴定意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和公信力的行为,要坚决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发现鉴定机构、鉴定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撤销登记。

五、方法步骤

清理整顿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1日前),动员部署。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把清理整顿工作作为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及时将有关要求传达到每一位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和司法鉴定从业人员。要让广大鉴定机构、鉴定人充分认识到这次清理整顿的重要意义,使其积极配合开展工作,自觉整改提高。

第二阶段(4月1日—4月10日),开展自查。各地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联合司法鉴定协会,组织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自查,形成自查问题清单。

第三阶段(4月11日—4月30日),全面核查。各地根据自查情况,制定核查方案,与司法鉴定协会一起组织开展全面核查,要覆盖所有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形成核查问题清单。

第四阶段(5月1日—5月22日),清理整顿。要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集中进行处理: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坚决予以处罚、惩戒,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对于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进行整顿,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已经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可以责令限期达标,在规定限期内仍不能达标的,要坚决注销;对积压的投诉案件,要集中清理,尽快结案。

第五阶段(5月23日—5月31日),验收总结。各地要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基本情况、发现的突出问题、原因分析、整改措施、成功经验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整理汇总,以省(区、市)为单位,填写清理整顿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于2020年6月5日前上报司法部。

对于个别重点疫情地区或疫情防控有特殊要求地区,可以适当调整各阶段时间安排。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细化方案,落实责任。要积极调动各方力量,完善司法鉴定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两结合”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协会作用,推动清理整顿工作深入开展。

(二)严格工作要求。坚持高标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要求,重点核查投诉数量多、鉴定业务少、2017年以后新设立的鉴定机构,务必在规定时间内髙质量完成自查、核查、清理整顿等各阶段工作,坚决防止走形式、走过场。

(三)务求整改实效。对存在问题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决不姑息,决不手软,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淘汰不合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要持续抓好整改提高,及时补监管漏洞,使清理整顿工作出成果、见实效。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投诉处理各项制度,确保投诉渠道畅通。建立定期的执业活动检查和文书评查制度,加强情况通报。加强行业惩戒,建立健全司法鉴定行业处罚公开通报制度,使严肃处理违法违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工作常态化、机制化。积极推动司法鉴定机构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从源头上规范执业活动。

司法部将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适时通过组织座谈、电话沟通、随机抽检鉴定机构等形式对各地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

贯彻执行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联系人:袁昌振010—65152335

附件:全国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情况汇总表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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