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号码:18566233185
  • 联 系 QQ:513977895
  • 电子邮箱:18566233185@163.com
  • 执业证号:14403201511603002
  • 所在地区:广东 - 深圳 - 龙岗区
  • 执业机构: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
  • 邮政编码:518172
  •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黄阁路447号天安数码城3栋B座10楼
您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律师随笔>>正文

刑事自诉需注意哪些事项

来源:深圳刑辩律师周君红 | 作者:周君红 | 时间:2017/8/28

欢迎访问周君红律师网,如果您有这方面的法律问题想要咨询我,欢迎给我留言,或来电咨询,我的电话是:18566233185  

导读: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刑事自诉需注意的问题如下:

  (一)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存在为前提。如果刑事案件不成立,就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若确有损害行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二)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一审判决前提起。否则只能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三)根据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以物质损失或经济损失为限,精神损失除外。

  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自诉案件如何立案

  自诉案件的一审程序,与公诉案件基本相同。但由于自诉案件主要是直接侵害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轻微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对这类案件的审判程序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一)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二)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三)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一般应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

  (四)开庭时,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按撤诉处理。

  (五)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提起反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提起反诉的是本案被告或其法定代理人;反诉提起的时间是在法院对自诉案件宣告判决前;反诉的对象是本案的自诉人,反诉的内容同自诉人起诉的事实有关。反诉案件应当与自诉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如果对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判处刑罚,应根据各自应负的罪责分别判处,不能互相抵销刑罚。

    律师在线

    咨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