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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减刑的条件

来源:深圳刑辩律师周君红 | 作者:周君红 | 时间:2017/9/25

罪犯减刑的条件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不能少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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