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号码:18566233185
  • 联 系 QQ:513977895
  • 电子邮箱:18566233185@163.com
  • 执业证号:14403201511603002
  • 所在地区:广东 - 深圳 - 龙岗区
  • 执业机构: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
  • 邮政编码:518172
  •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黄阁路447号天安数码城3栋B座10楼
您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律师文集>>正文

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拒不到庭应是为撤诉

来源:深圳刑辩律师周君红 | 作者:周君红 | 时间:2017/6/19

欢迎访问周君红律师网,我是刑事方面的专业律师,如果您有这方面的法律问题想要咨询我,欢迎给我留言,或来电咨询,我的电话是:18566233185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审理自诉案件,应当参照刑事诉讼第一百六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对于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律师在线

    咨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