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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犯罪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源:深圳刑辩律师周君红 | 作者:周君红 | 时间: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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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健康、安全成长,免受违法犯罪侵害,意见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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