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犯罪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源:深圳刑辩律师周君红 | 作者:周君红 | 时间:2017/11/20
您好,欢迎来到周君红律师网,希望在这里能解决您的问题,如有任何问题,欢迎拨打我的电话进行详细咨询:18566233185!祝您生活愉快!
为保护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健康、安全成长,免受违法犯罪侵害,意见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欢迎继续浏览我们的法律网站获得更多的法律常识,如果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