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君红律师:难忘的赴美之旅-联邦法院庭审旁听篇
来源:深圳刑辩律师周君红 | 作者:周君红 | 时间:2019/7/20
今日,从新闻上获知美国中部时间7月18日下午4时,北京时间7月19日早晨5时,美国伊利诺伊州中区联邦法院经陪审团裁定:2017年6月绑架和谋杀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的凶手克里斯滕森被判处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不得保外就医、不得减刑。
图为存放旁听人员包包与手机的法院大厅前台
图为进入法庭内的安检通道
庭审布局图
图为法院门口排队等着采访该案的记者
图为我在法院内的留影
图为我在法院外的留影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美国法治和美国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迄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在卡耐基著的《林肯传》一书里记载:林肯的外祖母曾因未婚生下林肯的母亲于1789年11月24日经美国哈罗堡法庭大陪审团裁定犯有私通罪。一般认为,美国这种陪审团制度是起源于英国。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团制度确定下来。诏令规定,发生刑事案件后,必须由熟悉情况的12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这就是所谓的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1352年,爱德华三世下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审判,要求另设一个12人的陪审团进行实体审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小陪审团。至此,英国出现了两个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决定是否对嫌疑犯提出控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陪审团独立于政府之外,独立于司法系统之外,独立于任何政治势力之外,反映了西方国家诉讼制度里国民参与性的特性。
整体上来看,美国的刑案陪审团制度其实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因为只要其中一人持反对意见,就不能作出被告人有罪或死刑的裁判。本文开头提到的被告人克里斯滕森绑架杀害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的案件利用的就是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尽管12名陪审员此前一致认为克里斯滕森绑架和谋杀罪名成立,但陪审团未能就判处克里斯滕森死刑达成一致决定。据福克斯新闻报道称,一名陪审员透露,12名陪审员中10人赞成死刑,2人反对。由于死刑意见未能达成一致,克里斯滕森最终逃过死刑,被法院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此外,闻名全球、被称为“世纪大审判”的辛普森杀妻案也是利用了陪审团制度,辩护方通过证实洛杉矶警方处理犯罪现场、收集保存相关物证的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误,而致使12名陪审员不能达成辛普森有罪的一致意见,辛普森最终被宣判无罪。
关于陪审团制度的意义,引用《美英为什么几百年鲜有大冤案? 几分钟看懂陪审团制度的精髓》文章的一段话来阐述:当一种“法”违反情理、违反常识或不能体现民意的时候,要么修改法律,要么尊重民意,“陪审团”制度就恰好巧妙地解决了这个难题,使各种案件在不修改法律的情况下也能得到合情合理又符合民意的判决,使正义得到伸张、民意得到体现,既避免了来回修改法律的麻烦和不及时,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同时也解决了立法滞后的世界性难题。
本律师在写这篇文章的同时不禁想起这两天同样轰动全国的被执行死刑的张扣扣案件。张扣扣因为母亲在20年前被邻居杀害而对裁判不服,一直怀恨在心,在2017年的大年三十连杀邻居三人来为母复仇,2019年1月8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张扣扣判处死刑,2019年7月17日上午,张扣扣被执行了死刑。张扣扣案件,社会众说纷纭,有人评价他是为母报仇的英雄,不应当被判处死刑,也有人评价他是十恶不赦的暴徒,不值得任何怜悯。我在想,如果中国也实行美国那样的陪审团制度,张扣扣是不是同样有可能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呢?这个就交给读者们去深思吧!
律 师 简 介
周君红律师,湖南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办刑事案件,专业功底深厚,实务能力强,曾创下一个月内成功办理五起取保候审、一年内成功办理十几起取保候审、缓刑、无罪的刑辩佳绩,迄今已成功办理了数十起取保、缓刑、无罪案件。“让无罪的人尽早脱离控诉,不受刑事追究;让有罪的人获得有尊严的辩护,争取缓刑、轻判。”是周君红律师的执业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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