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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一份判处缓刑的交通肇事罪案件辩护词

来源:原创 | 作者:周君红 | 时间:2018/2/26

在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的陈某某因指使本单位员工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通过周君红律师的有效辩护,该案最终成功判处了缓刑,这也是周君红律师团队在2018年办理的第一起缓刑案件。以下是本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陈某某配偶的委托,并经其本人的同意,指派周君红律师担任陈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公诉机关提交的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较清楚地了解。

辩护人对本案罪名无异议,结合陈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等,为了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并从宽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属于过失犯罪,涉案情节轻微,在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因素中,介入其它众多因素,陈某某指使超载行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作用性小,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1、超载违章行为并不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介入其他因素,陈某某指派同案犯杨某某超载违章行为对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所起到的作用性小。

原因如下:

第一,从《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痕迹司法鉴定书》(粤南[2017]车鉴字第879号)可以知道,杨某某驾驶的粤BXXXX号车辆制动系存在安全隐患。第二,深圳交警对粤BXXXX号进行测重显示,该车含所载货物总重量是9010kg,该车整备质量是2800kg,货物净重6210kg,该车核载1495kg,超载4715kg,超载率为315.38%。第三,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部高速公路大队对该事故进行认定,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深公交(西部高速)认字【2017】第A00008号):杨某某驾驶制动系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注意前方道路情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质量,杨某某对该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

此案件中,由于客户急着要货,陈某某指派杨某某多加送两个配运站(晨昇和罗田)导致严重超载,从以上三点可以知道,在违章驾驶与交通事故发生中的因果关系中,介入了车辆制动系存在隐患和驾驶人杨某某自身未注意前方道路情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等因素,并无法查明超载行为对事故结果发生所起到的作用与程度大小,这就使超载与事故发生的直接因果关系无法查明,无法证实两者之间的必然、唯一、本质、根本上的因果关系。

另外,基于无法查明各因素对事故危害发生所起到的作用与程度大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部高速公路大队向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希望补充说明制动系安全隐患对于车辆制动的影响有多大的函,随即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回函(粤南【2017】痕函字第304号)“粤BXXXX号车辆左前轮制动鼓工作面直径超出321.5mm的报废尺寸,可导致整车制动力不足及制动分配不合理,从而导致制动距离变长及制动稳定性变差等后果,故本所鉴定该车制动系存在安全隐患”。从上面两个函可以知道,第一,粤BXXXX号车辆制动系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起到很大的作用,第二,各因素对事故发生具体所起到的作用大小与程度并不明确。所以,辩护人建议法庭在对本案量刑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

2、粤BXXXX号车辆制动系存在安全隐患问题以及跟车距离、紧急车道的白色货车、收费站排队情况、前车尾灯不亮等几个因素结合到一起才导致事故发生。

黄某某的证言(驾驶ZSXXX港,被粤BXXXX号直接撞击的车辆)交待自其把车停下来后大概过了十多秒,才发生撞击;沈某某(驾驶粤B7XXXX,被ZSXXX港号直接撞击的车辆)的证言交待自其与后面黄某某的车一前一后同时停下来后,过了20多秒才发生撞击;江某某(驾驶鲁SXXXXX号,被粤B7XXXX号直接撞击的车辆)和副驾驶的郑某某证言交待自其与沈某某驾驶的车辆安全停下来之后的20多秒才产生撞击,而且杨某某自己供述从前面车辆刹停到与其碰撞,中间隔了4至5秒。从以上几位证人证言和杨某某供述可以得知在时间上完全足够杨某某采取制动刹车,但是最终却酿成交通事故,为什么?

第一,从上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部高速公路大队与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的去函与回函,可以知道制动系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起到关键作用之一。

第二,粤BXXXX车与粤ZSXXX港号车跟车距离过于靠近而影响反应速度,刹车不及。事发现场的一百米左右一台大货车(长度为7-9米)在应急车道,有点向右弯,影响了驾驶人杨某某的视线。

第三,黄某某驾驶的ZSXXX港号车尾灯不亮,影响了杨某某的驾驶预判能力,最终由于跟车太近、惯性太大,再加上制动系有问题而刹不住,当然还有部分原因归于下村收费站车辆排队到主干道,缩短反应时间。虽然所承载的货物严重超载,但是如果制动系统是良好的、与前面车辆保持好距离,车速控制下来,对道路的复杂情况有清晰的预判能力是可以避免这次事故发生的,超载对这次事故发生作用是次要的,所起到的作用性小,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第四,杨某某不仅担任司机,还要协助装、卸货,这对于他的体力、精力的消耗很大;且中午没有休息,吃饭,事发当天上午,杨某某送了一次货,从早上8点30分一直忙到中午12点10分左右,回到公司还要帮忙装货,由于送货紧,在被害人刘某某的叫唤下,说等到送货地公明再去吃饭,事发时间15时30分左右,杨某某与刘某某并没有吃饭,故作为驾驶人员的杨某某因存在疲劳驾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起着一定的作用。故,此次案件的发生,违章超载并非直接、根本原因。

实际上,案发当天存在的超载行为,被害人刘某某也是有一定责任的,当天运输的货物,是刘某某亲自装上车的,其对于超载是完全知情的,但其并没有从安全角度而制止案发当天超载行为的发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的第25点规定,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负有责任的大小,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因此,恳请法庭能综合考虑,对被告人陈某某从宽处罚。

二、陈某某有自首情节,属于初犯、偶犯,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危险性都小。另外,积极补偿被害人家属,双方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的工亡赔偿和保险赔偿方面也确定下来,保障了被害人家属尽早获得损害赔偿和心理安慰,有效地减轻诉累,及时化解矛盾,修复了社会关系。

1、陈某某有自首情节。

本案最开始能够证实陈某某有交通肇事嫌疑的证据,是陈某某自己供述了指派超载这一行为,而杨某某的笔录里面并没有牵涉到陈某某,只是提到直接上级主管刘某某以调度员调货的事实,此时公安机关未确定陈某某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是2017年7月1日才接受调查询问的,在此之前,陈某某在2017年6月1日、2017年7月1日就已经接受调查,直到2017年7月20日才被刑事拘留这一案件发展路径可以知道7月20日之前公安机关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中。根据杨某某的供述,并无法知道“陈某某是单位主管人员和陈某某指派他违章超载的”这两个信息,而刘某某的笔录作出时间又晚于陈某某的供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陈某某有自动投案的情节。而到案后如实供述,成立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陈某某一直以来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在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下,积极补偿被害人家属,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该案发生后,陈某某积极配合民警的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如实供述该案发生的经过,主动交代了其违法犯罪的事实。事故发生后,陈某某代表某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交给被害人刘某某的父亲、母亲、妻子人民币5万元,作为处理丧葬事宜费用,并以个人名义向刘某某的家属支付了2000元的抚恤金。现在陈某某家属和被害人家属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交通事故补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在获得补偿以及对陈某某家庭环境有所了解情况下,对陈某某表示谅解,请求有关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详见《交通事故补偿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

另外,被害人刘某某已经在2017年9月26日认定为工亡(深人社认字(龙华)【2017】第830461001号),出事车辆粤BXXXX号在太平洋保险深圳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险包含第三者责任险一百万元人民币,车内乘客险十万元人民币每人,此事故不存在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被害人刘某某家属可以得到车内乘客险十万元人民币,另外还可以得到一笔工亡赔偿的费用,在事故中其他的受害者以及车辆的费用可以依据出事车辆粤BXXXX号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完全承担。

3、陈某某以往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劣迹,一向遵纪守法,尚属初犯和偶犯,犯罪的主观恶性极小,社会危险性小。

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西部高速公路大队《关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中,经公安内网查询《全国违法人员信息库》及《警综办案系统》,未发现陈某某有违法犯罪记录,陈某某属于初犯。

引起这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很多因素,杨某某驾驶制动系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注意前方道路情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质量等,无论是时间上、地点、情景上都具有偶然性、突发性和特殊性。其中制动系是经过职工以及维修厂保养、维护、检查发现没有问题才发货,但是最终鉴定报告显示制动系存在安全隐患,这次事故发生存在很多不可预测和偶然性。

对于公司超载现象,陈某某曾有上报公司,建议增加车辆运力,增加司机储备,而且已经采取了措施,购买了5台电动面包车,正在招聘司机,而且发生事故前后几天已经招到新的司机与购买了新车辆,这些有邮件与新司机的合同为证。另外,陈某某定期组织对员工进行培训,加强仓储、运输安全教育,出事后勇于承担责任。对于物流行业,陈某某向讯问人员表达了自己的想法:物流行业既要做好服务,又要做好安全,匹配车辆与人员,结合市场司机的收入等,需要做好干线物流和支线物流的结合,车辆禁行问题也会影响物流行业配送安排,影响安全驾驶。从这些可以看出陈某某本质善良,犯罪主观恶性极小,犯罪情节非常轻微,危害不大。

三、本案需要与往常单位主管人员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案例相区别,本案被害人是自己员工,而且也知道公司的违章超载且随车运货,违章超载行为只是其中一个原因且直接因果关系不明。

另外,辩护人查询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于交通肇事罪适用缓刑的案例,通过将这些案例与本案进行对比,发现陈某某的涉案情节比他们的显著轻微。所以对于这种特殊情形需要特别对待,在量刑处罚上有所从宽,才可以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使得其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在定罪的情况下能够得以充分体现。恳请贵院查看附件。

四、陈某某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符合从宽处罚的规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深圳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制度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有认罪认罚的表现,悔罪态度好,符合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一条从宽处罚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深圳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制度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因此,建议贵院对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从宽处罚。

、对陈某某适用缓刑,不但是基于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更是因为其一家老小需要其照顾等因素。

一直以来,都是陈某某一个人抚养一家老小的生活,妻子一直没有工作,在家照顾孩子与公婆,孩子一岁半,父母两人都六十多岁了,陈某某爸爸之前患有淋巴癌,现在每年需要去复查,妈妈患有脑梗、高血压和糖尿病,一直在吃药。在陈某某羁押期间,家里是靠着陈某某爸爸每月2000元的工资支撑着。因此,对陈某某适用缓刑也是客观现实需要,能让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得以希望与慰藉,并因此良好地存活下去!从家庭的情况,从侧面也可以看出,陈某某没有再犯的危险性,可以适用非监禁刑,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综上,恳请贵院依据《刑法》等相关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并从宽处罚,这既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以上辩护意见,诚望贵院予以采纳!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周君红律师

                             2018年1月22日

附上:

1、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判的交通肇事罪罪判处缓刑的案例

2、工亡认定书

3、陈某某针对超载行为进行上报的邮件和新招聘司机的合同

4、陈某某父母的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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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君红律师,湖南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做刑事案件,迄今成功办理过多起取保候审、缓刑、减刑、无罪案件。咨询电话:18566233185(同微信号),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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