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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一份判处缓刑的比特币诈骗案件辩护词

来源:深圳刑辩律师周君红 | 作者:周君红 | 时间:2018/3/15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的委托指派周君红律师担任被告人李某的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公诉机关提交的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较清楚了解。

辩护人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诈骗罪名无异议,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等,为了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并从宽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一开始销售比特币一事是真实存在的,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只是后面国家限制了比特币的交易,导致被告人手上的比特币在卖出去后,无法充值,又因为自己曾在网上被骗150000元,不敢报警,害怕家人知道承受不了,试图再去靠诈骗他人挽回损伤,最终,被告人从诈骗的受害者转变为侵害者,心智不成熟才导致出现犯罪行为另外,根据第五次讯问笔录(案卷第40页)记载,被告人在与被害人陈某某进行交易时,一开始并没有想诈骗陈某某的意思,因为被告人发送了真实的身份证、支付宝账号和比特币支付截图给陈某某进行确认,只是后来由于网络拥堵没有支付成功,而陈某某的交易款已经到账,一时财迷心窍的被告人才没有再次支付比特币,这得区别于其他一开始就有欺诈、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犯,这样才能力行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从以上点,可以看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其中诈骗陈某某的行为属于偶犯。

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坦白,被告人的家属及时找到本案的被害人,积极退赃退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1被告人案后如实供述,主动坦白,为整个案子的顺利推进起到非常大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2、案发后,被告人的妻子陈某某被害人李某退还了21200元的款项,又额外赔偿了李某3800元的损失费,向被害人陈某某退还了20100元的款项,同样赔偿陈某某900的损失,李某陈某某分别出具了谅解书。被告人家属积极本案被害人赔礼道歉,退赃退赔,保障被害人尽早获得损害赔偿和心理安慰,有效地减轻诉累,及时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

此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综上,被告人的犯罪情形符合此解释第一、第二和第四款的规定,希望量刑时贵院能适用缓刑并从宽处罚。

三、嫌疑人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

参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有认罪认罚的表现,悔罪态度好,符合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一条从宽处罚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四、被告人以往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一向遵纪守法,此次系初犯、偶犯。

自案发以来,被告人一直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积极、如实供述案情,态度良好,其所涉嫌的不是暴力型犯罪,没有严重后果。被告人有固定职业,为某某集团的员工,此前从未有过违法犯罪的前科,一向表现优异,工作积极勤奋,深受单位同事领导的好评。被告人是家里主要的经济来源,其孩子还未满1岁,妻子陈某某具有先天性心脏病,一直以来在家带孩子,没有工作,被告人父母亦没有固定工作,到了退休年龄,没有购买社保。现在委托律师辩护费用以及退赃退赔的钱款都是李某家属跟亲戚朋友借的,家庭生活确为困难。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有利于其尽早回归社会,开展工作,照顾好一家老小的生活。

,被告人没有再犯的危险性,可以适用非监禁刑,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五、辩护人查询了历年桃山区人民法院对于诈骗罪适用缓刑的裁判案例和黑龙江其他地区的相似案例,通过将这些案例与本案进行对比,发现被告人的涉案情节明显更为轻微。恳请贵院查看附件。

综上所述,基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主观恶性小,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坦白,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被告人的家属及时找到本案的被害人,积极退赃、退赔,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法定、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恳请贵院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涉嫌诈骗罪一案适用缓刑并从宽处罚,这既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以上辩护意见,诚望贵院予以采纳!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周君红律师

2018125

附上: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第四十二条 法庭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

(一)案件起因;

(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

(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七)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

第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三、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

1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16、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

19、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23、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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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君红律师,湖南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做刑事案件,迄今成功办理过多起取保候审、缓刑、减刑、无罪案件。咨询电话:18566233185(同微信号),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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