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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君红律师:假冒注册商标罪嫌疑人被检察院批捕后成功取保候审

来源:深圳刑辩律师周君红 | 作者:周君红 | 时间:2019/8/13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26日,当事人W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2019年4月30日,W某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6月3日,公安机关以W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数额达1711230元,情节特别严重为由将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6月28日,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2019年7月25日,本案重新回到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2019年8月6日,检察院批准对嫌疑人W某取保候审。自此,W某在被羁押了四个多月后终于从看守所释放,恢复了人身自由。


周君红律师作为嫌疑人W某的辩护律师,自承办本案以来总共向办案机关申请了6次取保候审,递交法律意见与证据材料达500余页,会见次数超过10次,最终成功申请取保。以下文字源于本律师就该案前后申请6次取保候审的相关经历,希望对读者朋友有一定启发。

2019年4月24日晚上,嫌疑人妻子通过网络联系到我,说她丈夫W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已经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呈请批捕,还未作出批捕决定,她看到我以往发表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成功取保候审与判处缓刑的案例文章,希望我也能帮她丈夫取保出来,将来判个缓刑。通过简单沟通,我获知其丈夫是涉嫌生产、销售假冒VGOD品牌的电子烟产品,公安机关现场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据其了解按照实际销售单价计算应该是五六万余元,但是公安机关查扣了已往的销售单据,具体销售金额不详。其作为家属已代表嫌疑人在本案案发后的第三天向被害人做了赔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嫌疑人W某亦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W某无犯罪前科,以往表现优良。通过W某妻子提供的相关讯息,我结合法律规定,向其提供了本案有可能不捕的分析意见,但由于本案已经移送检察院进入批捕阶段,情况紧急,如果想要阻止批捕,则需要立即向检察院提供不批捕的法律意见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此外,是否一定成功取保候审,以及将来是否会判处缓刑,最终还得依据办案机关查实的案情决定,作为律师只是依据所掌握的案件情况,结合法律规定与以往办案经验作出分析。

嫌疑人W某妻子在听取了我的分析意见后,经过一个晚上的考虑,于第二天上午即与我签订了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确认了授权委托事项。当天下午,我立即携带相关授权委托材料前往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对嫌疑人W某作了第一次会见。

在会见中,我了解到本案公安机关查获的销售单据记载的以往销售的假冒VGOD注册商标的电子香烟产品金额是48万余元,但实际上成功交易的金额是未满20万元。此外,现场查扣的涉案产品金额按照嫌疑人将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是5万元左右。根据嫌疑人W某的供述,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总共是未满25万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而非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由于本案又有赔偿协议与谅解书,从法理上来说,是符合可以取保候审条件的。

本案在批捕阶段的第1次取保

通过2019年4月25日下午第一次会见嫌疑人后,我回到家连夜起草了本案不予以批捕的法律意见书,收集了本案有利于取保候审的相关证明材料。2019年4月26日上午,我立即携带已撰写的不批捕法律意见书以及准备向检察院递交的辅助材料再次会见W某,W某同意我的辩护意见。当日下午,我便立即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建议就本案不予以批捕的法律意见以及包括赔偿协议、谅解书等在内的有利于不批捕的证明材料,并与承办检察官取得了联系。此后的时间里,我一直与承办检察官保持沟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故,我恳请检察官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作出不批捕的决定。检察官对本案赔偿协议以及谅解书没有意见,但是认为嫌疑人供述的已销售的非法经营数额不满20万元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案已销售的金额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不符合罪行较轻的情形。最终,检察院于2019年4月30日对嫌疑人W某作出了批捕决定。本案第一次取保候审申请失败。

本案在批捕一个月后的第2次取保

本案在不能成功阻止批捕后,作为辩护律师,内心虽有失望,但并不气馁,就所掌握的案情,我始终认为本案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因为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可以取保候审;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故,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我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 第(十)项的规定,在本案被批捕刚满一个月后,即2019年5月31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并递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书》以及认为嫌疑人若取保候审不致造成社会危险性的相关证明材料。遗憾的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检察官以本案涉嫌的犯罪金额较大,将面临3-7年有期徒刑为由,不同意取保候审。法律规定,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可以取保候审;但法律没有规定,对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就一定不能取保候审啊!即便嫌疑人真的可能判处3-7年有期徒刑,倘若取保候审不致造成社会危险性的,也是符合取保候审法律规定精神的啊!纵我如何辩论,检察官都不为所动,本案取保候审申请再次失败。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第3次、第4次取保

经历过前两次取保失败的经历后,我决心在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进行阅卷完毕后,再来针对性的提起取保候审申请。2019年6月3日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我及时向检察院申请查阅卷宗,通过仔细阅卷,我发现本案存有四处重大疑点。疑点一是,嫌疑人W某在其生产的电子香烟产品上标注的并非是起诉意见书上指控的VGOD注册商标,而是注册商标,中间的O是不一样的,这一细微的差别无论是嫌疑人自身还是办案人员此前均未发现,我也是直到阅卷后才察觉出来的。此外,我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查询到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并不包括电子香烟产品,其中有包含电子香烟用调味品,虽然电子香烟与电子香烟用调味品均属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商品) 第34类,但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故,属于同一类别下的商品不意味着就是同一种商品。疑点二是,本案被害人并未提供其具备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证明材料,其提供的指控嫌疑人构成犯罪的其他证据材料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是不应当被采信的;疑点三是,本案在现场查扣的嫌疑人制造的电子烟套装及组成电子烟套装的电池杆、雾化器等产品其实质是五金类配件,而非起诉意见书里所指控的电子香烟;疑点四是,本案现场查扣的涉案产品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其金额是5万余元,而不是公安机关指控的171万余元,且卷宗里确有材料可以佐证嫌疑人供述的已销售金额未满20万元口供的真实性。针对案件上述疑点,我立即撰写法律意见书要求检察院对嫌疑人W某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同时又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再次递交证明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证明材料。无奈,得到的答复均是本案案情重大复杂,需要进行补充侦查为由,取保申请再一次被拒绝。


本案在第一次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第5次、第6次取保

尽管本案的取保申请已经被拒绝了四次,但坚毅的我始终不放弃,是的,我相信自己的判断,通过案情以及嫌疑人的工作与家庭情况,我坚信本案就是符合取保条件。于是,在本案第一次补充侦查完毕后,我又立即向检察院申请查阅本案的补充侦查卷宗。卷宗里有向嫌疑人新做的讯问笔录以及被害人提供的相关证据等167页书面材料,但并未发现被害人有提供其具备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材料。于是,2019年8月1日,我又一次撰写新的法律意见书,就本案嫌疑人W某的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以及即便最终构成犯罪,其犯罪金额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并同时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再一次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一次,我携带法律意见书与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检察院与负责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检察官面谈沟通了近2小时,恳请检察官针对本案的特殊情况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对嫌疑人W某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也许是我坚持不懈的诚意打动了检察官,亦或许是我提供的证据材料让检察官此前的有罪推定思维有了动摇,这次,检察官同意就本案的取保申请意见与公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但是否最终批准取保候审,还需要听取承办人员以及领导们的意见。在此后的几天里,我不断跟踪此案,与检察官保持良好沟通。2019年8月5日,承办检察官给我来电,告知我检察院同意先对W某进行取保候审,有关被害人是否具备涉案商标专用权的问题还需要再次调查,考虑我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可对嫌疑人W某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险性,故愿意采纳我的变更强制措施意见。听到这个消息的那一刻,我整个人特别激动,自己那么多个日夜的辛苦付出终于有了回报,内心极为满足。


2019年8月6日,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释放了嫌疑人W某,自此W某在被羁押了四个多月后,终于恢复了人身自由。后续就本案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我将继续跟踪办案机关调取到的新的证据材料,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一个信仰法律的刑辩律师,我将始终围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基本原则,有理有据地提出专业的辩护意见。

以上就是本案6次申请取保候审的经过。后,想说一句,如果取保候审能成为我们国家的司法常态,刑辩律师的取保候审申请之路就不会如此艰辛了吧!惟愿那一天能很快地到来!

   

律 师 简 介

周君红律师,湖南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办刑事案件,专业功底深厚,实务能力强,曾创下一个月内成功办理五起取保候审、一年内成功办理十几起取保候审、缓刑、无罪的刑辩佳绩,迄今已成功办理了数十起取保、缓刑、无罪案件。“让无罪的人尽早脱离控诉,不受刑事追究;让有罪的人获得有尊严的辩护,争取缓刑、轻判。”是周君红律师的执业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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