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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君红律师:为贩卖四百公斤冰毒案当事人成功辩护重大立功,一审获轻判

来源:深圳刑辩律师周君红 | 作者:周君红 | 时间:2020/7/9

周君红律师:为贩卖四百公斤冰毒案当事人成功辩护重大立功,一审获轻判


简要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林某某等三人共谋找地方制造冰毒并贩卖。与此同时,被告人蔡某某负责与买家周某某商谈冰毒毒品交易细节,双方商定交易400公斤冰毒。2016年11月27日中午,根据买家周某某的指挥,我的当事人黄某某带领陈某某前往买卖双方事先约定的交易地点深圳市龙岗区某仓库帮忙接收被告人林某某、蔡某某等人运送过来的近400公斤冰毒。当日,黄某某等人被警方抓获。

此外,在侦查过程中,警方获知2016年11月份,当事人黄某某在上述冰毒买家周某某的指派下,还曾前往广州黄埔区某仓库查验过大量冰毒。后于2016年12月8日,在当事人黄某某的配合下,民警前往广州某仓库缴获了隐藏该处的称重约360斤的冰毒,并抓获了另两名犯罪嫌疑人梁某某等人。2016年12月9日,涉嫌贩卖该批冰毒的另一名被告人王某某向警方主动投案。

律师辩护
该案是深圳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处于2017年9月份指派我承办的一个法援案件,本案总共10个被告人,其中有16位辩护人,我担任其中第四被告人黄某某的律师,也是本案唯一的指定辩护律师。尽管这是法援案件,但面对被告人众多、数量如此巨大的复杂毒品案件,我丝毫不敢怠慢,通过仔细查阅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我在本案庭审中主要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帮助周某某前往深圳市龙岗区某仓库接收冰毒的行为应以转移毒品罪定罪处罚,而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是未遂;2、被告人黄某某配合警方前往广州黄埔区某仓库抓获其他嫌疑人并促使警方在该仓库查处称重360斤冰毒的情节构成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被告人黄某某帮周某某在广州黄埔区某仓库曾查验疑似冰毒的行为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应按犯罪处理;4、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悔罪,主观恶性小。
法院审判
该案于2017年10月25日至10月26日、2018年4月18日经过深圳市中级人民三次开庭审理,最终于2020年6月19日出具了一审判决书。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一审阶段结束,本案经历了近四年的时间。我的上述辩护观点,其中第2点、第3点、第4点均获法院采纳,被告人黄某某获法院减轻处罚,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而本案,其中有5个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包括3个死刑立即执行,2个死缓。其余四被告人有的被判处无期徒刑,有的则判处有期徒刑七到八年不等。
以下是本案部分裁判文书:

本案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二十六条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第六条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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